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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加强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管理的通知
各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房地产经纪机构,其他相关单位: 为加强房地产经纪行业管理,完善管理机制,优化营商环境,根据《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房地产经纪服务的意见》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备案范围 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房地产经纪业务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含新建商品房销售代理公司或分销公司、经纪机构、房地产业务咨询公司、房地产经纪网络平台或软件APP等)及其分支机构(加盟机构)。 二、备案申请条件 (一)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中包含“房地产经纪”等相关房地产居间服务业务。 (二)有与营业执照记载一致的固定经营场所,并按规定公示有关事项。 (三)有建立劳动关系的1名(含)以上持有中国房地产估价师与房地产经纪人学会颁发的《房地产经纪专业人员职业资格证》的房地产经纪人、2名(含)以上持职业资格证的房地产经纪人协理,以上证书不得同时在两家及以上机构使用。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备案申请材料 (一)临沂市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申请表; (二)营业执照; (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委托人身份证明; (四)公司章程、业务操作规程及相关规章制度; (五)服务项目、内容、标准,收费项目、标准等; (六)经营场所证明及经营场所照片:经营场所为机构自有 产权的,提供不动产权证书;经营场所为租赁房屋的,提供房屋租赁备案证明或房屋租赁合同; (七)本机构房地产经纪人、房地产经纪人协理和从业人员明细表(加盖公章); (八)房地产经纪人(协理)职业资格证书、执业人员劳动聘用合同; (九)承诺书(加盖公章)。 四、办理流程 (一)机构申请 申请人携带备案申请所需材料向营业执照注册地址所在县区的住建部门申请备案。 (二)主管部门审核 各县区住建部门对辖区内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通过,不符合条件或资料不全的应一次性告知原因和需补充的材料。 (三)证书发放 住建部门在审核完成后,将发放加盖公章的《临沂市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证书》,申请人需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张贴公示。 五、相关要求 (一)在我市提供房地产居间、代理服务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向营业执照注册地址所在辖区的住建部门申请备案;房地产经纪机构变更或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终止之日起30日内,办理备案变更或注销手续。 (二)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在申请办理机构备案工作中,应认真核对机构各基本信息,保证所填数据、资料的一致性,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三)各房地产经纪机构的机构名称、地址、法人代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经营范围、品牌名称等信息与机构现有信息不相符的,须办妥变更手续后,再办理机构备案手续。 (四)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的在临沂市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的外市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向业务开展地县区住建部门申请备案。 (五)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证书记载内容为:备案证号、机构名称、法定代表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经营地址、经营范围、注册日期等。 (六)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如实填报房地产经纪人(协理)及从业人员信息,如人员工作变动的,应及时向辖区住建部门办理备案信息变更。 (七)各县区住建部门每月末向市住建部门推送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名单,市住建部门次月初在官网公示名单。 (八)未在住建主管部门备案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不得接受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委托代理或分销商品房。 六、行业监督管理 (一)各县区住建部门要认真做好辖区内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和从业人员管理工作,督促房地产经纪机构及时备案。 (二)各县区住建部门要与行政审批、市场监管等部门加强信息共享,及时获取经纪机构营业执照注册(注销)及开展经营活动的有关信息。 (三)各县区住建部门负责受理本辖区内涉及房地产经纪机构经营活动的投诉;涉及需要行政处罚的,移交相关部门。 (四)各县区住建部门应通过现场巡查、合同抽查、投诉受理及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执法检查等方式,对辖区内的房地产经纪机构进行监督管理,对因居间代理、租赁等行为引发的投诉、信访、舆情及时进行调查处理,妥善化解矛盾纠纷,构建良好的房地产市场秩序。 (五)各县区住建部门联系电话: 兰山区住建局:0539-8069626 罗庄区住建局:0539-2076885 沂河新区住建局:0539-6010505 高新区住建局:0539-7958667 郯城县住建局:0539-6227588 兰陵县住建局:0539-5211462 沂南县住建局:0539-3221520 平邑县住建局:0539-4211232 费县住建局:0539-522277 蒙阴县住建局:0539-4272105 莒南县住建局:0539-7312468 临港区住建局:0539-7773356 (六)各县区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工作参照本通知执行,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临沂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5月1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