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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说明
1.本指南适用于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的申请、主管部门核验审批和转报住建部。
2.项目名称:工程勘察企业、工程设计企业资质认定(涉及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海洋、消防等方面的工程设计乙级资质除外);
3.子项名称:工程勘察、工程设计(乙级、丙级、丁级)首次申请、升级、增项、延续、变更、重组合并分立、核定、一体化换证、注销。
4. 事项类别:行政许可;
5.事项编码:3700000102103-001,3700000102103-002
二、参考文件
1.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93号)
2.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0号)
3.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建市[2007]202号)
4.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工程勘察资质标准》的通知(建市[2013]9号)
5.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工程勘察资质标准实施办法》的通知(建市[2013]86号)
6.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工程设计资质标准》的通知(建市[2007]86号)
7.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工程设计资质申请表》的通知(建市资函[2013]67号)
8.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工程勘察设计资质实行网上申报和审批的通知(建办市[2015]54号)
9.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资质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4]79号)
10.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业绩核查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12]36号)
11.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业绩核查工作的通知(鲁建办函[2012]12号)
12.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推进勘察设计资质资格电子化管理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17]67号)
13.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勘察设计证书专用章管理工作的通知(2016.10.10)
14.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简化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材料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办市〔2018〕45号)
15.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简化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材料有关事项的通知
16.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取消部分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的决定(建法规〔2019〕6号)
四、办理依据及条款
工程勘察设计资质核准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十三条: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2.《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七条:国家对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单位,实行资质管理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3.《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八条: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4.《山东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1999年4月通过,2010年9月修订)第八条“对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单位,实行资质管理制度。”
5.《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2007年6月建设部令第160号)第九条“工程勘察乙级及以下资质、劳务资质、工程设计乙级(涉及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方面的工程设计乙级资质除外)及以下资质许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实施。具体实施程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依法确定。”
6.禁止勘察、设计单位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勘察、设计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勘察、设计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
7.勘察、设计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所承揽的工程。
七、办事条件
(一)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0号)、《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建市[2007]202号)、《工程勘察资质标准》(建市[2013]9号)、《工程设计资质标准》(建市[2007]86号)、《工程勘察资质标准实施办法》(建市[2013]86号)、《海洋工程勘察资质分级标准》(建设[2001]217号)。
(二)基本条件。
1.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企业,均可申请建设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依法取得合伙企业营业执照的企业,只可申请建筑工程设计事务所资质。
2.因建设工程勘察未对外开放,资质审批部门不受理外商投资企业(含新成立、改制、重组、合并、并购等)申请建设工程勘察资质。
3.工程设计综合资质涵盖所有工程设计行业、专业和专项资质。凡具有工程设计综合资质的企业不需单独申请工程设计行业、专业或专项资质证书。
工程设计行业资质涵盖该行业资质标准中的全部设计类型的设计资质。凡具有工程设计某行业资质的企业不需单独申请该行业内的各专业资质证书。
4.具备建筑工程行业或专业设计资质的企业,可承担相应范围相应等级的建筑装饰工程设计、建筑幕墙工程设计、轻型钢结构工程设计、建筑智能化系统设计、照明工程设计和消防设施工程设计等专项工程设计业务,不需单独申请以上专项工程设计资质。
5.有下列资质情形之一的,资质审批部门按照升级申请办理:
(1)具有工程设计行业、专业、专项乙级资质的企业,申请与其行业、专业、专项资质对应的甲级资质的;
(2)具有工程设计行业乙级资质或专业乙级资质的企业,申请现有资质范围内的一个或多个专业甲级资质的;
(3)具有工程设计某行业或专业甲、乙级资质的企业,其本行业和本专业工程设计内容中包含了某专项工程设计内容,申请相应的专项甲级资质的;
(4)具有丙级、丁级资质的企业,直接申请乙级资质的。
6.新设置的分级别的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自正式设置起,设立两年过渡期。在过渡期内,允许企业根据实际达到的条件申请资质等级,不受最高不超过乙级申请的限制,且申报材料不需提供企业业绩。
7.具有一级及以上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可直接申请同类别或相近类别的工程设计甲级资质。具有一级及以上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申请不同类别的工程设计资质的,应从乙级资质开始申请(不设乙级的除外)。
8.企业的专业技术人员、工程业绩、技术装备等资质条件,均是以独立企业法人为审核单位。企业(集团)的母、子公司在申请资质时,各项指标不得重复计算。
9.允许每个大专院校有一家所属勘察设计企业可以聘请本校在职教师和科研人员作为企业的主要专业技术人员,但是其人数不得大于资质标准中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总数的三分之一,且聘期不得少于 2 年。在职教师和科研人员作为非注册人员考核时,其职称应满足讲师/助理研究员及以上要求,从事相应专业的教学、科研和设计时间 10 年及以上。
1.详见附件《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申报材料清单》。
2.《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申报材料清单》中“原件扫描件”是指扫描上传至申报系统由省住房建设厅审核的材料,材料原件报地市主管部门核验。
九、申请接收
(一)接收方式
1.窗口接收:临沂市政务服务中心三楼G65窗口。
受理部门联系电话:0539-8138767,0539-7673662。
2. 山东省住房城乡建设服务监管与信用信息综合平台(以下简称“省一体化平台”,网址:http://221.214.94.41:81/xyzj/)接收。企业从省一体化平台“市场主体登录”进入“网上办事大厅”,根据申请事项填报录入相关信息及材料,由地市查验后上报省行政许可处。
(二)办公时间:工作日上午 8:30-12:00;下午:14:00-17:30
详见附件《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申报审批工作流程》
十一、办理方式
(一)新办。办理方式为一般程序,包括申请、受理、审查与决定、证件(文书)制作与送达、结果公开等。
(二)变更。企业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名称、地址、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等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工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后30日内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
企业资质证书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颁发,且涉及企业名称变更的,应当向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变更申请,由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办理。除此以外的资质证书变更,由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级或设区的市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办理。
(三)注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质审批部门应当依法办理有关企业资质的注销手续:
1.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未依法申请延续的;
2.企业依法终止的;
3.企业资质依法被撤销、撤回或吊销的;
4.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资质的其他情形。
(四)省一体化平台申请审批操作详见附件《省一体化平台操作手册(地市端、企业端)》
十二、审批时限
1.法定期限:20 个工作日
2.承诺期限:首次申请、升级、延续、增项、重新核定14个工作日;一体化换证5个工作日;增补、变更、注销2个工作日。
3.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公告审批结果。
4.组织专家评审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上述时限内。
十三、审批收费依据及标准
(一)收费环节:无
(二)收费项目:无
(三)收费依据:无
(四)收费标准:不收费
十四、禁止性要求
无禁止性要求。
十五、中介机构和特殊环节
1.无中介机构。
2.特殊环节:专家审查及公示。
十六、结果送达
作出行政决定后,通过网上公告方式告知服务对象,证书领取可通过现场领取、邮寄的方式。
十七、咨询途径
电话:0539-8138767,0539-7673662。
2.地址:临沂市北城新区北京路8号,临沂市政务服务中心。
3.办公电话:0531-7673662
4.受理窗口电话:0531-8138767。
十九、办理进程和结果查询:
山东省住房城乡建设服务监管与信用信息综合平台(http://221.214.94.41:81/xyzj/),以及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许可处通知公告(http://www.sdjs.gov.cn/col/col5919/index.html)
详见附件《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表格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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