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章业务常见问题解疑答惑
企业登记机关应为市场主体提供免费打印复印、免费双向寄递、双向智能寄存设备免费寄存取件等便利化服务,实现企业开办全流程“零费用”。同时,还应建立错时延时、节假日无休等服务机制,设置“潮汐”窗口,提供预约服务、上门服务等措施。
四、办理流程
(一)预先指导(按智能辅助审批模式办理的,无须预先指导)
企业登记机关对申请人提交的企业开办申请予以预先指导,帮助申请人完善申请材料。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通过预先指导,由申请人进行签署确认;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退回并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二)受理(按智能辅助审批模式办理的,无须受理审查)
1.企业登记机关在规定时限内对企业开办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予以形式审查,并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2.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决定予以受理。
3.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但申请材料需要核实的,应决定予以受理,同时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核实的事项、理由及时间。
4.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允许有权更正人当场予以更正,由更正人在更正处签名或者盖章、注明更正日期;经确认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决定予以受理。
5.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且不具备当场更正条件的,应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现场出具《补正告知通知书》
6.不属于企业登记范畴或者不属于本机关登记管辖范围的事项,应即时决定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7.企业登记机关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