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章业务常见问题解疑答惑
一、新刻公章证明材料
(一)党政机关、人大、政协
1、有关机构或主管部门出具的公章刻制证明1份;
2、成立批文或成立文件及复印件1份;
3、负责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4、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二)群团组织、工会
1、有关机构或上级组织出具的公章刻制证明1份;
2、成立文件或单位证件及复印件1份;
3、负责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4、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三)事业单位
1、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名的公章刻制证明1份;
2、成立文件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1份;
3、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4、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四)法人企业
1、法定代表人签名的公章刻制证明1份;
2、《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1份;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1份;
4、经办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1份。
实行“多证合一、一照一码”商事制度改革的新办企业,仅需提供“工商登记受理单”证明材料。
(五)企业分支机构、
1、母公司出具的公章刻制证明1份;
2、《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1份;
3、分支机构负责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4、经办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1份。
实行“多证合一、一照一码”商事制度改革的新办企业分支机构,仅需提供“工商登记受理单”证明材料。
(六)个体工商户
1、本人签名的公章刻制证明1份;
2、《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1份;
3、本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1份。
(七)单位、组织的部门章和专用章
1、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名并加盖法定名称公章的公章刻制证明1份;
2、相关登记证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1份;
3、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1份;
4、经办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1份。
(八)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
1、法定代表人签名的公章刻制证明1份;
2、登记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1份;
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1份;
5、经办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1份。
(九)社会团体分支机构的印章
1、社会团体出具的公章刻制证明1份;
2、、登记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1份;
3、分支机构负责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1份;
4、经办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1份。
(十)教育(含幼儿园)、培训机构
1、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名的公章刻制证明1份;
2、登记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1份;
4、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1份;
5、经办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1份。
(十一)医疗卫生机构(含诊所)
1、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名的公章刻制证明1份;
2、非盈利性卫生机构提供《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原件、盈利性卫生机构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1份;
3、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1份;
4、经办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1份。
(十二)商业性银行、金融机构
1、上级主管部门出具的公章刻制证明1份;
2、《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1份;
3、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1份;
4、经办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1份。
(十三)宗教组织
1、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名的公章刻制证明1份;
2、《宗教活动场所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1份;
3、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1份;
4、经办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1份。
(十四)刻制各类基金会
1、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名的公章刻制证明1份;
2、成立文件或《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1份;
3、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1份;
4、经办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1份。
(十五)村民(居民)委员会
1、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公章刻制证明1份;
2、成立文件及复印件1份;
3、负责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1份;
4、经办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1份。
(十六)业主委员会
1、负责人签名的公章刻制证明1份;
2、成立证明原件及复印件1份;
3、负责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1份;
4、经办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1份。
(十七)律师事务所
1、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名的公章刻制证明1份;
2、成立文件或《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1份;
3、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1份;
4、经办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1份。
(十八)媒体机构
1、登记机关出具的公章刻制证明1份;
2、行业许可证或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1份;
3、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1份;
4、经办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1份。
(十九)外地机构组织驻本地办事机构
1、主管部门或母公司出具的公章刻制证明1份;
2、登记证、注册证或《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1份;
3、负责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1份;
4、经办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1份。
(二十)解放军、武警部队
1、部队司令部(军务部门)出具的公章刻制证明1份;
2、部队负责人身份证(军官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3、部队经办人身份证(军官证或士官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二十一)社会临时活动组织
1、主办单位出具的公章刻制证明1份;
2、当地主管部门批准文件及复印件1份;
3、负责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1份;
4、经办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1份。
二、更换公章证明材料
(一)法定名称变更更换公章
1、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名并加盖法定名称公章的公章刻制证明1份;
2、变更文件或批复原件及复印件1份;
3、变更法定名称后的相关登记证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
4、《变更登记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1份;
5、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1份;
6、经办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1份。
(二)遗失重新刻制公章
1、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名的书面遗失情况说明。法人企业应有股东签名或盖章,并附股东身份证明;
2、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需出具工商部门当日《电脑查询单》原件及复印件1份;;
3、在所在地设区的市及以上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声明原公章作废证明1份;
4、相关证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1份;
5、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原件复印件1份;
6、经办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1份。
(三)被抢、被盗重新刻制公章
1、报案证明(受案回执)及复印件1份;
2、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名的书面情况说明。法人企业应有股东签名或盖章,并附股东身份证明;
3、在所在地设区的市及以上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声明原公章作废证明1份;
4、相关证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1份;
5、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原件复印件1份;
6、经办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1份。
(四)损坏重新刻制公章
1、须持已损坏的原公章;
2、按照新刻公章的要求提供证明材料。
(五)其它原因重新刻制公章
参照上述(一)(二)(三)(四)条提供证明材料。
三、异地刻制公章证明材料
1、所在地县级及以上公安机关开具的证明材料;
2、参照上述新刻或更换要求提供证明材料
注意事项:
1、用章户提供的批文(批复)、登记证照、身份证明等证明材料必须真实有效,原件与复印件一致。
2、提交的公章刻制证明,须写明刻制公章的全称(包括章面刊刻的中英文、壮文或数字、符号等印文内容)、经办人、联系电话,字(印)迹清晰,不可涂改、增删内容,用蓝、黑钢笔书写或电脑打印。
3、公章刻制证明及各种复印件均使用A4纸,身份证明须正反两面复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