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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由天津市公安局拟定的《天津市电子印章管理办法》(下称《办法》),通知各相关单位照此执行,以规范和加强电子印章管理。
《办法》包括总则、申请与制作、信息安全保障、法律责任、附则等五大章共30条。天津市行政区域内电子印章的申请、制作、使用、注销以及安全保障等活动适用该办法。
根据《办法》,天津市电子印章管理服务系统提供电子印章申请、制作、备案、查询、变更、注销、签章、验章和签章记录、使用管理等功能,并与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天津市公章刻制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对接,实现数据互通共享。
《办法》指出,电子印章制作参照实物印章,应当由公安机关许可的电子印章制作机构制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制作电子印章;申请制发电子印章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先按照实物印章相关管理规定刻制实物印章,再向公安机关许可的电子印章制作机构提出申请。
《办法》明确,天津市各类政务办公、政务服务事项可使用电子印章对公文、证照、协议、凭据、流转单等各类电子文档进行签章;鼓励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在经济和社会活动领域中使用电子印章。严禁不按照使用权限和审批流程使用电子印章。
《办法》强调,电子印章与实物印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不得因其采用电子化表现形式而否定其法律效力。相关法律、行政法规明确电子签名不适用的情形除外。
据悉,《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公安局拟定的天津市电子印章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津政办发〔2019〕44号)同时废止。(完)